本人有问题请教:
我是在职人员,劳动合同于2007年3月底到期。前一段时间,遭遇到被上级领导言语上的`辱骂、人身攻击,但无证据,如现场录音等。
我现在想辞职,但劳动合同还未到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规定如我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动解约(辞职),须给公司缴纳一个月薪资作为违约金。
在此请教该条款是否合法?也就是说,即使我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办结辞职手续,公司是否有权利向我强行索取违约金?
请指点一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