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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辞职赔偿金问题

栏目: 职场百科 / 发布于: / 人气:1.76W

问:我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提请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条款,但用人单位在职代会上通过了大学生提请辞职需赔偿企业5万元的决议,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有法律效力么?

有关辞职赔偿金问题

答:企业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该规章制度有效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规定;

二、程序合法,即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且要向员工公示。

一般来讲,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劳动者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因为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结果,它和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双方合意的产物。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你单位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如果已经公示,则应该认为其程序是合法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其对员工有约束力的另一要件。你单位的决议规定大学生提请辞职时需赔偿企业5万元,即用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了大学生在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时的赔偿责任,该赔偿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违约金。《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其中对服务期的约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你和单位的合同并没有服务期的约定,而且你单位通过的决议也没有对大学生的服务期作出规定,该决议却要求劳动者在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这违反了法律对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是不合法的。

由此可见,你单位的决议虽然程序合法,但由于其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为无效的,该决议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

Tags:赔偿金 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