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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

栏目: 劳动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6.98K

案例 1

合同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

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我方不应该应诉,应向法院出示仲裁条款。因为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

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案例2

我国进口商甲公司与加拿大出口商乙公司签订合同进口木材,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中规定禁止转运,并且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种类为海运提单。乙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并且提单上注明以下语句:

CONTAINER SHIPMENT, TRANSSHIPMENT WILL TAKE PLACE。开证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对外付了款。申请人甲公司收到单据后指出开证行未尽详细审单职责,不应对外付款,因为单据有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上显示了转运语句。请问,甲公司所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

甲公司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因为按照UCP600第20条c款的规定,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而且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字母船运输。该案例中,提单上虽然显示“转运将发生”,但是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而且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的,这样的做法符合UCP600的规定,单据不存在不符点。

案例 3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买方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卖方拒赔是合理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案例4

我国大陆某公司向香港A商出口印花棉布一批, A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B商。货物到达香港后,A商已发现部分货物存在包装问题,但未做任何处理便将原货运往英国, B商收到货物后,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A商索赔,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我方不负责赔偿责任。(1)A商在我方货物抵达香港后,虽发现货物包装存在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 A商将货物转运英国,属于另一个合同,与我方无关,我方无需负责。

案例 5

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300英镑CFR London, 总金额为30 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份。签约后,A 公司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 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案例中交易的商品是普通小麦,并未指定特定产地,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出口商完全可以从其他产地调集来履行交货义务。尽管水灾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但该事件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不能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案例6

国内某研究所与美国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美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美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禁令虽然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但是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才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即禁令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美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7

1997年8月20日,一艘承载上海某贸易公司(本案进口方)的一批进口钢材的外国货轮到达上海港,船在锚地进行“三检”时,发现钢材上层严重锈蚀,后据调查该船到达前曾航行于赤道附近多日,并曾遇到过大雨,该钢材买卖合同采用的是CIF条件,付款方式为托收,但没有索赔条款。那么,作为买方,在收到受损的货物后,应当如何操作进口索赔呢?

(1) 向 出口人(卖方)索赔

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履行的主要当事人,因而也是在货物受损时买方索赔的主要对象。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对于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公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作为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来供应货物,否则即为违约。对于卖方违约,作为受害的一方,可根据合同、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向其提出索赔

要求,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原则。

就本案而言,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一是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二是卖方没有尽到选用适当船舶的义务;三是没有按规定投保含有雨淋的险种。如果卖方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过错,则买方向卖方索赔的理由就不存在。

(2) 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就是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要实现商品由卖方到买方的转移,就离不开承运人的运输。而承运人的运输质量,不仅关系的买方能否收到商品,而且还关系到买方收到何种质量的商品。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只要和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在行使收取运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买方能向承运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 一是该船及设备不适合装运钢材;二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照料货物的责任。

(3) 向保险公司人索赔

如果对运输的货物进行了投保,那么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了损失,受损失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并不是就任何损失都负责任。他只负责赔偿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对于承保范围外的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任的。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范围,

主要取决于投保人的保险险别和种类。

就本案而言,在CIF条件下,买方对于像钢材这样的货物,要想避免和减少损失,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品质规格,并要求卖方提供商检证明;二是对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质量,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尽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

案例8

1997年5月,中国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1,000公吨。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装运期为1997年8月。信用证结算,中方投保水渍险。

1997年8月2日我方按发票金额的10%向保险公司投保。8月16日该批无烟煤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风暴。抵港后,丹麦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损失38,000美元。

丹麦进口商向中方索赔,理由是:卖方交货时,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因为暴雨所致,非海水所致,不属于水渍险的范围,因此不予索赔。

分析: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加上单独海损。按照条款,被保险货物在船舶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

  篇三:某公司委托合同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特订立此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类型:电梯综合楼

坐落位置:

委托物业服务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事项:

乙方向甲方配备以下人员:管理人员4名、秩序维护队员k名、保洁人员l名、会务人员2名。

第三条:保洁服务

1、保洁服务标准:

1门厅、地面、门窗、一楼、二楼、三楼、四楼的玻璃、墙体无明显积尘; ○

2一楼、二楼、三楼、四楼卫生间地面无积水,大小便池无污垢,卫生间无异味;○茶水间无污垢、无积水。

3办公桌面无积尘,沙发无积尘,办公区域植物无积尘 ○

4电梯大厅无烟、纸屑、积尘,电梯间无积尘 ○

5楼道栏杆、扶手、梯步无烟头、纸屑、积尘 ○

6清洁每天8:10点以前清理完毕,除每天早上、中午、下午固定清洁时间外,○

不定时保洁,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

7附件:保洁处罚细则。 ○

2、会务服务标准:

1会议室地面、桌面无积尘, ○

2烟缸无烟头、残留、积水。烟缸无污垢。 ○

3会议桌椅摆放整齐,统一,会议桌面无空余纸杯,会议过后及时清理。 ○

4会议首先进行全面准备,○会务人员的引领(服装、茶具的摆放、文明礼貌用语:请您……)

5会议进行中勤掺水(礼貌用语:请喝水) ○

6附件:会务处罚细则。 ○

第四条:秩序维护服务:

1、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1乙方维护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位置安排,24小时值班轮岗,坚守岗位(包括○

用餐),恪尽职守、保持警惕,善于发现和排除可疑人员及情况,确保甲方办公场所安全。

2乙方维护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字迹清晰,正确无误,交接班登记。按○

甲方要求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并做好设备的维护工作,同时做好车辆停放,环境整洁等工作,维护甲方的正常秩序。

3乙方维护人员统一着装,佩戴齐全,精神饱满,执勤时要讲文明、讲礼貌。值○

班室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4乙方维护人员须定时和不定时对公司内外进行巡查,及时关闭门窗、电源,切○

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遇突发事件,○乙方须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和甲方,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甲方做好善后或侦查工作。

6乙方要做好甲方报刊、杂志、信件等物品的接收工作。 ○

7乙方人员在岗期间严禁喝酒、赌博、利用办公电脑上网和打游戏。 ○

⑧附件:秩序维护队处罚条例。另外,乙方成立督查组,每天不定时对会务、保洁、秩序维护队进行检查,督查组人员名单如下:

宁勇、刘国伟、范康蓉。

第五条:车辆按乙方指定地点停放,锁好车辆门窗;车内切勿留存现金及贵重物

品,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六条:每年的电梯维保费2500元、年检费3000元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分摊并

以年检部门开具的发票据由甲方支付ll

第三章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0元,不含电梯维保费,年检费。其中每月支付20432.00元,以

转账方式支付。

2、电梯维保费,年检费确定后据实支付。

3、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20元。

第四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七条:委托服务期限为 2 年:自2012年 10 月 27 日0时起至2014 年 10 月

26日24时止。

第五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制度

2、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甲方有权进行抽查。抽查时如发现乙方未按规定巡查或人员服务不到位,将对乙方做出警告或处罚。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服务制度

2、室内的维修、维护自行解决。

2、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财产损失而无法追回的情况下,照价赔偿。

3、因乙方服务不到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根据甲方委托服务事项办理完交接手续。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号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六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

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代表人: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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