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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栏目: 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1.35W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来料加工

申请人自 2007年6月1日起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到2009年1月10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10日对其作出了辞退处理,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自己不回工厂上班的,并没有对其作出辞退的决定。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争议焦点: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对其作出了辞退的决定,但用人单位否认,且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主张的事实的,如何处理?

审理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评析: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了辞退的决定,但被申请人予以否认,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确定相关举证责任的承担,即申请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确认。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因此,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分析之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