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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加班时间怎样理解?

栏目: 劳动法 / 发布于: / 人气:1.11W

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规定了全日制劳动者,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计算加班时间。
我们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一天七小时,一周五天。老板说加班时间按月结算。所以每周欠9小时,每月欠36小时。也就是每月额外工作36小时后才算作加班时间。如果想要调休一天,就是月加班43小时。请问合理吗

劳动法的加班时间怎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