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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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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是具体化的法律,具体的细则比合同法更具体,更符合其对应的情况)

合同法总则的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无分则适用总则,参照类似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 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争议的条款,依据其他信息确定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文字不同的含义推定,参照合同目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定的和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的中外合作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督违法,刑事追究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自我和解、调解解决争议)

(另外:和解:指平息纷争,重归于好。今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调解: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和解、调解无法进行,则申请仲裁或者起诉,依法履行,不能履行要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开始之时可以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的参照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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