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个人范本 行业范本 行政范本 职场范本 校园范本 书信范本 生活范本 节日范本
当前位置:文学网 > 行业范本 > 合同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精选

栏目: 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7.01K

篇一: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精选

龙源期刊网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作者:王琳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货物买卖合同领域里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这一公约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价值。公约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国家在货物买卖合同立法上的参考和借鉴。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就重点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吸收,进而提升了合同法的实践应用价值。

关键词:合同法;买卖合同;法律

0序言

从实际立法层面来看,各国在合同法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会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借鉴和引发,进而使合同法与公约之间具有较大相似性,但从细节入手,可见两者之间又存在一定差异,缺乏细致有效研究,容易造成对法律的误读。在实际应用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学者都展开了合同法与公约的对比研究,着重对两者相似性和差异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合同法立法完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1公约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之比较

合同订立是一个基于公平交易等原则的具体过程,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当事人采取要约和承诺,对各方认同的交易内容进行法律化的认定。目前各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合同订立的规范性要求并不一致,而公约当中则较为适中,着重引入了不同法系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突出特点和长处。为了能够有效结合国际市场的普遍规律和现实环境,我国的合同法在1999年制定时,就考虑到公约的主要内容,也体现出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比较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对公约与合同法展开细化研究。

1.1要约规则之比较

进行要约规则的比较,能更为清晰的分析目前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在具体规定方面的差别,提升合同法的实际应用水平。同时找到合同法尚存的不完善之处,对于完善立法具有一定推动性。

1.1.1生效

在要约生效时间方面,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时方生效,到达的定义在公约中第24条中已经予以规定。相应的在我国合同法当中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

篇二: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稃大学硕十学位论文’’锄沁’’斜啪∞’打册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啪糟圩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字盏叁∑期年月日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上秽火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论文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补救方法等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其突出的优点和典范性为各国买卖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鉴

范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我国没有专门的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中这部分是与公约相对应的内容。由于《合同法》借鉴《公约》之处甚多二者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但仔细推敲起来又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异性这就很易造成迷惑与误读。鉴于此许多学者将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这两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异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对于某些热点问题如预期违约制度比较风险转移制度比较等更是研究者甚众相关学术成果也较多。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环节如关于交单业务的比较提前交货规则的比较第三方行为负责的比较等领域很少有人涉及。即使是对研究得比较多的某些问题有的也存在归纳不到位结论不明晰的问题。因此笔者广泛搜集了资料对两部法律文件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了逐条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分析了出现差异的原因及二者的优劣相信将有助于加深对《公约》与《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对《合同法》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学位论文论文的写作思路《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从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到合同关系全过程各环节的完整性上看它的涉及面显然要远远大于《公约》。《合同法》总则中除去合同效力一章再加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一章才是与《公约》相对应的部分具有可比性而其他内容《公约》并未涉及。因此出于将二者针对同类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的目的本文是以《公约》前三部分内容为范围第四部分最后条款是规定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的《合同法》无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以《公约》的体系为纲参照大陆法系合同法理的逻辑顺序与理论体系进行结构设亡的分别以第二、三、

四、五章对《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与免责这几个大方面内容进行了阐释。在对每方面内容进行阐释时先着重介绍《公约》的规定然后在介缁《合同法》对同类问题的规定的同时比较两个法律文件的异同并指出二者某些似同实异与似异实同之处将两部法律作了全面的梳理与对比。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将《公约》与《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逐条对比一指明它们在每个具体问题规定上的异同在比较的全面性上是前所未有的。本文对《公约》与《合同法》中某些对相关问题的分散规定作了归纳处理如对《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则的归纳《公约》与《合同法》中关解除合同条件的归纳。这些归纳处理使不同规定间的关系更为明了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在全面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一衅具体的立法建议如应当放宽对承诺与要约一致性的要求应对只是产权的担保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义务作出专门规定应适当肯定第三人行为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等。这些具体的修改意见都未曾在相关文献中提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公约与合同法结构、适用范围与总则之比较公约与合同法的结构之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于年在维也纳召外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年月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幽三效。至年月止参加和核准该公约的已有包括中国、俄国、美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内的个国家具有了足可称道的广泛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有更多的国家参加《公约》《。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条。《公约》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第一部分共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规定。第二部分共条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共章条是货物买卖统一法部分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违约的补救方法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年月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从此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足鼎的局面为我国的经济实践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规则成为我国合同关系领域的基本法。《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制度如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对具体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规定分则中列举的有名合同共有类分别为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总则加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部分就构成了我国的货物买卖法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这一部分进行分析比较。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比较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公约》第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99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一个或个以二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准一的标准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是否跨越了国境要约与承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不在考虑之列。“营业地”一词在法律上是一个有待识别的概念应理解为是一个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那些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公约》第条规定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存在“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地。买卖合同与《公约》的缔约国有某种联系是指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不同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对后一种联系作出规定其目的是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得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或双方都不位于缔约国时也可能适用《公约》。比如甲乙两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公约》缔约国甲国的和乙国的在丙国签订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本国的法院起诉如果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规定合同依合同订立地法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人学硕十学位论文那么本案就应适用丙国法而按《公约》的规定此时不应适用丙国法而应适用《公约》。此项规定虽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但也使得《公约》的适用产生不确定性可能引起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反致等问题不利于当事人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既然《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项规定作出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就对此作了保留。这样在我国只有在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位于《公约》缔约国时法院或仲裁庭才会适用《公约》的规定。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虽非处于缔约国但当事人明示选择《公约》我国法院或仲裁庭也会承认其所作选择的效力适用《公约》。《合同法》第条规定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可见在我国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不同的国内合同必然无条件地适用我国法律主要指《合同法》就涉外合同来说适用我国法律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对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选择时才考虑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引如须适用中国法才适用中国法。另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此处主要指的是《合

同法》总则部分与我国外资企业法。在《合同法》生效以后调整我国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无选择时如对方营业地也在《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如对方营业地不在《公约》缔约国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假如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正好是中国法则适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中国法律。另外有一点要指出的是尽管《合同法》和《公约》在合同法律适用上都使用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但《合同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解决适用何国法律《公约》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解决营业地的识别因此二者的具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体意义是有所不同的。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根据一般的理解“货物”就是有形动产。但是并非所有国际性的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这种买卖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消费而不是营利比如个人借出国旅游、探亲或出差的机会在国外购买货物或通过邮寄从国外购买货物。如果《公约》适用这些买卖会与各国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法许多规范是强制性的发生冲突。拍卖。各国对拍卖都有自己专门的规定拍卖宜适用拍卖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但是商品交易所的买卖可以适用《公约》它不属于拍卖。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依法律令状的买卖如按破产法进行的清算变现、担保物权的执行、查封等、法律授权的买卖如海关对逾期不报关不纳关税的货物实行强制出售都是依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的不能适用《公约》。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这些标的物一般不被认为是货物其交易程序和规则不同于货物买卖。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有的国家将这些商品视为一般的货物有的国家却把它们视为不动产。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这些商品的买卖要进行注册这与货物买卖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不宜纳入《公约》的适用范围。电力的买卖。电力一般不被认为是货物而且电力买卖会产生在一般货物买卖中所不存在的许多独特问题。由于《公约》是关于货物买卖的因此《公约》第条规定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公约》。对于加工、劳务合同各国一般都有不同于买卖法的专门法律调整。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学位论文即使对于货物买卖公约也不是适用于货物买卖的各个方面《公约》第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而对于合同的效力或其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对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因为各国在这几方面的法律规定差异颇大不易统一《公约》未曾涉及。此外对于卖方货物的产品责任由于与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有许多强制性规范密切相关《公约》未曾涉及。《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合同法》的买卖合同一章因为没有限定为“货物”买卖因此也包括不动产买卖也包括船舶、车辆、飞行器等的买卖只是它们的转让除适用《合同法》外还要适用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登记要求等。《合同法》未排除直接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只是在第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条排除了其对拍卖的适用至于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是否适用《合同法》则未作规定。依据《合同法》第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仅指财产所有权的买卖而股票、债券、票据、投资证券等无形财产权的转让则不被认为是买卖不由《合同法》调整。对于电力《合同法》将供电台同与供水、气、热力合同列为圊一种类的合同进行调整且由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持续性没有将它们直接列入买卖合同一章。通过比较可知《公约》与《合同法》都不调整拍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而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电力的买卖等虽然不受《公约》调整但却受《合同法》的调整。《公约》排除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而《合同法》也适用于加工合同与一部分劳务合同、服务合同但不是在买卖合同一章中

规定。可见《合同法》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也认为它们不属于货物销售合同的范畴。《合同法》不仅对合同的订立、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这些《公约》涉及到的问题作了规定而且对合同的效力、合同对售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公约》避而不谈的内容也作了规定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合同制度对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各个环节都作了规范。最后指出的是《公约》的任意性使得当事人对《公约》的适用范同具肯很大的灵活性。《公约》第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这表明当事人在订约时丁以自行决定合同适用《公约》或不适用《公约》或决定只是合同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适用《公约》而其他部分则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当事人还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共同约定合同不适用《公约》的某些条款或对《公约》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重新拟定从而改变原条款的含义及效力。《合同法》的适用则没有这么大的灵活性虽然对于涉外合同它是当事人选择适用或国际私法指向适用的也可以被当事人意思所排除或减损其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对国内合同它是无条件适用的。只有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时才可排除其适用而这种字样一般只出现在任意性规范中对于强行性规范如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规范则是不会允许当事人选择或排除的。公约与合同法的总则之比较解释《公约》第条规定了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即促进《公约》适用统一性原则促进诚信原则遵守的原则和未决事项适用《公约》的一般原则的原则。《公约》第条规定了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解释要遵循的规则即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

篇三: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稃大学硕十学位论文’’锄沁’’斜啪∞’打册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啪糟圩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字盏叁∑期年月日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上秽火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论文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补救方法等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其突出的优点和典范性为各国买卖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鉴的范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我国没有专门的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中这部分是与公约相对应的内容。由于《合同法》借鉴《公约》之处甚多二者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但仔细推敲起来又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异性这就很易造成迷惑与误读。鉴于此许多学者将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这

两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异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对于某些热点问题如预期违约制度比较风险转移制度比较等更是研究者甚众相关学术成果也较多。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环节如关于交单业务的比较提前交货规则的比较第三方行为负责的比较等领域很少有人涉及。即使是对研究得比较多的某些问题有的也存在归纳不到位结论不明晰的问题。因此笔者广泛搜集了资料对两部法律文件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了逐条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分析了出现差异的原因及二者的优劣相信将有助于加深对《公约》与《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对《合同法》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学位论文论文的写作思路《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从合同类型的多样性到合同关系全过程各环节的完整性上看它的涉及面显然要远远大于《公约》。《合同法》总则中除去合同效力一章再加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一章才是与《公约》相对应的部分具有可比性而其他内容《公约》并未涉及。因此出于将二者针对同类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的目的本文是以《公约》前三部分内容为范围第四部分最后条款是规定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的《合同法》无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以《公约》的体系为纲参照大陆法系合同法理的逻辑顺序与理论体系进行结构设亡的分别以第二、三、

四、五章对《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与免责这几个大方面内容进行了阐释。在对

每方面内容进行阐释时先着重介绍《公约》的规定然后在介缁《合同法》对同类问题的规定的同时比较两个法律文件的异同并指出二者某些似同实异与似异实同之处将两部法律作了全面的梳理与对比。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将《公约》与《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逐条对比一指明它们在每个具体问题规定上的异同在比较的全面性上是前所未有的。本文对《公约》与《合同法》中某些对相关问题的分散规定作了归纳处理如对《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则的归纳《公约》与《合同法》中关解除合同条件的归纳。这些归纳处理使不同规定间的关系更为明了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在全面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一衅具体的立法建议如应当放宽对承诺与要约一致性的要求应对只是产权的担保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义务作出专门规定应适当肯定第三人行为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等。这些具体的修改意见都未曾在相关文献中提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公约与合同法结构、适用范围与总则之比较公约与合同法的结构之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年在维也纳召外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年月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幽三效。至年月止参加和核准该公约的已有包括中国、俄国、美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内的个国家具有了足可称道的广泛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有更多的国家参加《公约》。《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条。《公约》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第一部分共条对《公约》

的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规定。第二部分共条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共章条是货物买卖统一法部分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违约的补救方法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年月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从此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足鼎的局面为我国的经济实践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规则成为我国合同关系领域的基本法。《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制度如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对具体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规定分则中列举的有名合同共有类分别为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总则加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部分就构成了我国的货物买卖法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这一部分进行分析比较。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比较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公约》第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99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一个或个以二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

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准一的标准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是否跨越了国境要约与承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不在考虑之列。“营业地”一词在法律上是一个有待识别的概念应理解为是一个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那些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公约》第条规定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存在“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地。买卖合同与《公约》的缔约国有某种联系是指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不同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对后一种联系作出规定其目的是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得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或双方都不位于缔约国时也可能适用《公约》。比如甲乙两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公约》缔约国甲国的和乙国的在丙国签订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本国的法院起诉如果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规定合同依合同订立地法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人学硕十学位论文那么本案就应适用丙国法而按《公约》的规定此时不应适用丙国法而应适用《公约》。此项规定虽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但也使得《公约》的适用产生不确定性可能引起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反致等问题不利于当事人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既然《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项规定作出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就对此作了保留。这样在我国只有在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位于《公约》缔约国时法院或仲裁庭才会适用《公约》的规定。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虽非处于缔约国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