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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栏目: 办公 / 发布于: / 人气:1.33W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2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印刷业经营者执行五项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一、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专用章)。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别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3

一、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本工厂设立承印验证员,由xxx担任,负责各种印刷品承印验证工作,负责妥善留存验证的印刷委托书、各种证明文件,并每月组卷归档保存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查验该《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事先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该报纸上级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存复印件。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有无事先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批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对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保存。本厂因故不能及时印刷时,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工厂设立登记员,由xxx担任,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印刷登记簿》要长期归档保存,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要报送核查时,应立即提供。

第二条登记员要编制《印刷登记簿》。《印刷登记簿》要有下列登记内容:承印日期、承印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有无印刷委托书、有无准印证(许可证)、有无印刷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进行登记,以备查验。

第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在《印刷登记簿》中登记承印日期、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编号或个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还要登记《商标注册证》编号、有关证明文件名称;印刷广告宣传品时要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编号,以便备查。

第四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货日期、收货人、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本工厂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管员xx负责。

第二条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全部交由仓库保管,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入库,不得损毁。

第三条仓库保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第四条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第一条本工厂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条本工厂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要按规定留存一份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三条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四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的各类专用证件、票证、有价或者无价证券,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以上为北京东方天舆印务有限公司印刷企业经营管理五项制度承诺,我公司愿意以五项制度为规范,合法经营,文明经营,安全经营,努力为我市印刷业市场能快速、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制度4

一、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验证工作。

第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

样。

第三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保存委印单位

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印刷企业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被查验。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原稿、底片印件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制完毕后,要全部叫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 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 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确需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印刷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刷单位,或经委托单位同意后作销毁处理。

第三条 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