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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调解工作调研

栏目: 职业 / 发布于: / 人气:3.12W

专业调解工作调研1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专业调解工作调研

一、职业化专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基本是由村(居)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20__年,我局选择__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接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20__年在市和县(市)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消费者协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组织了上岗前培训。20__年,各县(市)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立,6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纠纷集中多发区域――繁华的天一广场商贸地区,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组建了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鄞州区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成立了鄞州区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属8个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赔偿调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将在年内全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在诸多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指导工作。目前,我局与市卫生局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全市性的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和公交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也已进入规划阶段,__大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建中。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区于20__年率先开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目标。通过统一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 64名社区专职调解员经过筛选和培训后上岗。这些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报酬由区和街道两级政府解决。为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实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导制度。成立了区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__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区政法委有关人员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参加专职人民调解员学习交流会。二是落实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统一制订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评先表彰、等级晋升和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两次。自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来,无论从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看,还是从工作实绩上看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__年,该区共受理调解民事纠纷2581件,调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为99%,全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仅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区基层得到解决。而同期全市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平均占全部的为21%,人民调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个县(市)区也开始着手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推行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主要抓好四个工作环节:

――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分论证。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区司法局多次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关于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议和报告”,使区委、区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广场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职能,显示了调处优势。三是选准试点,稳步推开。

――严把“三关”,建立专职专业调解员队伍。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培训关和业务指导关。通过严格标准、广纳人才,打造素质过硬的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调委会运作。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和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保障经费,为调委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在各地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试点中,经费得到较好地解决。规划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局跟市卫生局确定了经费预算方案,其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金将按社会工作者市场标准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能有效克服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实现了由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向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转变。从过去的只能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到目前复杂疑难的交通、医患、环保、土地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使基层政府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社会经济上,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

――实现了由传统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使大多数调解员都能在发扬传统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

――实现了由简单调解到规范化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性运作上已经日趋成熟。我市推行统一的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法院撤销。

――实现了单方调解向联合调解,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及委托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由被动调解转为重大特殊案件主动介入,跨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防联调,专业领域纠纷以专业调委会为平台,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出调解成效。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专职社会工作者进入人民调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能显著调动工作积极性,对矛盾纠纷的反应更加迅速,使工作更为高效规范。应该以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为主要载体,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工作领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 。

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增强专项纠纷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创新管理方式,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专业的、职业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要、必须而迫切的。组建专业化调解工作机构,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聘请专职调解员,有利于探索组建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

――吸收专门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区域法律资源,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可以发挥其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提高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寻求专家咨询支持,提高操作实践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调解、分类管理, 培育发展后备力量。

思考之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效能,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综合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的建议或委托之下,参与诉前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如在基层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窗口”,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支持诉讼活动。

――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为联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只有加强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人民调解在改革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从而为增强社会自我调控功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专业调解工作调研2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成因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我市自20xx年以来,不断拓展调解领域,成立专业调解机构,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积极开展系列专业调解工作,大大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实战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专业调解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市专业调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为此,笔者专门就全市专业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专业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专业调解工作,共建立了244个专业性调委会、152个人民调解工作室、78个专业调解小组,积极开展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环境污染等系列专业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 专业调委会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结合实际,根据行业分布特点和纠纷多发领域,以及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切实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沟通联系,规范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一是在全市各个区共建立了11个医患纠纷调委会;二是从区(县)、街(镇)和企业单位三个层面搭建调解工作平台,积极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三是在全市15个交警大队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将民警不能现场处理的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四是在物业纠纷比较突出的68个街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五是在街(镇)调委会下设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制、军转安置、环境污染等若干专业调解小组,化解城乡改革、建设和管理中的疑难复杂矛盾;六是在商圈、市场、园区等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如新街口商圈调委会、大光路建材市场调委会、高淳水产品市场调委会、珠宝市场调委会、建筑工程市场调委会、保险协会调委会、消费者协会调委会等。20xx年,全市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共化解纠纷42000余件,占调解纠纷总数的60%。

(二)专业调解队伍不断壮大。我市专业调解队伍以专职调解员为主,主要从退休专业人员、法律工作者、或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中选聘产生,同时,建立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家库,聘任相关行业的专家、教授、资深律师等担任专家库成员。目前,全市专职调解员队伍已近20xx人。

(三)专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公调、诉调、交通事故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专业调解的对接内容、方式、机制、程序和保障;积极协调法院、公安、劳动、卫生、工商、住建等部门,在场所建设、人员配置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完善;加强专业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着力提升专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市专业调解工作在推进过程中,面临不少制约发展的现实困难,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专业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对调解工作不重视,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甚至有的本系统的主要领导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有畏难情绪,行动不积极。一些相关部门积极性不高,协调配合不到位。

二是调解室建设不规范。有的地区未按照规范统一的要求建设调解工作室,影响了专业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办公房面积不达标,全市有三分之一的专业调解工作室只有1间办公用房,调解室与办公室合用;二是场所设置不规范,名称牌、标识样式、上墙制度和公示内容不统一;三是办公装备不到位,一些调解工作室没有专门安装电话和网络,少数调解工作室甚至没有配置电脑、传真机和照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是专职调解员队伍存在结构不合理和不稳定的问题。专职调解员队伍主要由某些行业或领域的退休人员或刚毕业的大学生组成,在结构上呈现“非老即小,以老为主”的特征。而由于待遇较低,大学毕业生往往以此为跳板,锻炼一两年后就选择离开,调解员队伍不够稳定。另一方面,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专业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指导力度欠缺。有的单位疏于对专业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具体业务部门平时很少去专业调解工作室,有的甚至半年也不去一次,对情况不掌握,更谈不上帮助指导,造成工作开展不规范,效率低下,作用发挥不明显。

五是推进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目前,我市专业调解领域主要在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环境污染和物业纠纷等。劳动争议调解的对接仅限于区级层面上,街(镇)层面大多没有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联系,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医患纠纷调解重点在鼓楼、秦淮等大医院比较集中的地区,对社区卫生院触角延伸不够。对电子商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热点领域的纠纷调解尚未涉足。

六是经费保障不到位。虽然市里已经专门发文对专业调解经费保障作出要求,但迟迟得不到落实,除医患纠纷得到市财政保障外,其他专业调解组织的各项经费或由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筹集,或共同向当地政府打报告争取,保障上存在临时性、不稳定性。到目前为止,全市没有一个区将各专业调解经费完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的仅将某一项纳入,有的只是从原调解经费总盘子里分出一块,某个区一年投入的调解总经费甚至不足10万元。经费上的支持力度不够,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专业调解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专业调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实践证明,深入推进专业调解工作,党委政府重视是根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是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是前提,保障有力是关键。下一步,我市的专业调解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运行机制。专业调解需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单靠司法行政部门是做不好的,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才能得以顺利推进。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专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帮助其解决建设和工作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司法行政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开展工作调研,互派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努力实现对接双方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

(二)大力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专业调解工作特点,建立“专普结合、以专为主”的专业调解队伍。按照专业调解工作的需求,选聘具有交通事故处置经验、医疗专业背景、物业管理知识等特长的人民调解员,重点加强专家型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育力度。结合实际需要,对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合理配置,每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每个工作室配备不少于2名,其中有懂法的、有熟悉专业的、有实践经验丰富的,特别是熟悉专业的调解员不可少,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适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作为补充,形成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配置结构。考虑到专业调解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可在市和区层面建立专家库,由资深律师、法官、相关专业人员和首席调解员组成,接受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专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确保建设不走样。调委会(工作室)应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机构标牌,办公场所功能齐全,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纠纷登记、报表统计、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绩效考评等一系列制度,保证专业调解工作的规范运作。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卷宗,对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统计数据纳入本级调解案件数。建立定期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机制,及时把握纠纷动态和发展趋势,切实做好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

(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批实施的原则,共同组织开展好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主要形式包括初任培训、年度培训和职称培训。初任培训由区司法局组织,培训对象为新任专职调解员,时间不少于10天;年度培训由市司法局组织,培训对象为所有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分批分期轮训;职称培训由市、区司法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培训对象为晋升职称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培训应当坚持“实用、实效”的原则,采取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形式,通过组织专家授课、观摩审判、典型案例讲解等,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知识、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的培训,有效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

(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一是建立调解员职称评定制度。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区两级设立“调解员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初级调解员、中级调解员的评审工作由区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调解员和首席调解员的评审工作由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通过评审的调解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资格证书,调解员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表彰奖励与职称挂钩;二是制定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以及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当年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或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加强对专业调解工作的总结和研究。专业调解是近几年才逐渐开展起来的一项创新工作,有些领域还处在摸索阶段,许多做法尚待实践检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业调解工作研讨交流活动,深入分析研究不同领域的矛盾纠纷特点,探索调解工作规律和方法,积累和丰富调处工作经验。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积极拓展新的专业调解工作领域,大胆尝试专业调解的运作模式,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创新发展。

(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专业调解工作开展提供法律或者政策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财行〔 20xx 〕 179 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专业调解工作经费、以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变软性规定为硬性措施,保证专业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提供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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