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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签署保险利益演示表

栏目: 社保 / 发布于: / 人气:1.34W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何旭良,女,某银行职员。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诉辩主张

(一)原告诉称。

何旭良诉称:2007年,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某投资分红型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仅向其提交了投保书及保险合同条款,并未向其提供《保险利益演示表》,其仅在投保书上签字而未在《保险利益演示表》上签字。

此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且签发了保险单,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成立。何旭良此后经调查发现,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订立此种保险合同时,业务员应当向投保人提交一份名为《保险利益演示表》的文件,该演示表应当由投保人签字。但是,代理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业务员王某不但没有将该演示表交付何旭良,而且在《保险利益演示表》上签署了何旭良的姓名。何旭良据此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文件,没有就保险合同项下的红利分配情况向其进行说明,对其进行了误导。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20000元。

(二)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认可该公司业务员王某代何旭良在《保险利益演示表》上签字属实。但是,投保人何旭良曾经在投保书的“投保人声明”栏目内本人亲笔签字并确认,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已经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因此《保险利益演示表》对于何旭良决定是否投保并无实际意义。

此外,《保险利益演示表》仅仅是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一份辅助性的文件,作用在于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利益的计算方式以及投资可能带来的收益比例。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利益的计算方式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与《保险利益演示表》完全相同。在投保人已经完全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利益演示表》对于投保人了解合同内容并没有作用。因此,业务员王某代何旭良在《保险利益演示表》上签字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并未在实质上损害何旭良的权益。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是有效的`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同意何旭良的诉讼请求。

三、有关证据

(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旭良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保险单。

该保险单记载有以下主要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何旭良,保险公司承保险种为某投资分红型保险。

何旭良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2、《保险利益演示表》。

该演示表由保险公司制作,以列表方式描述了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投资额、分红之间的关系。在该演示表中,签写有“何旭良”的姓名,何旭良对此证据作出以下说明:《保险利益演示表》中“何旭良”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写,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由于其没有收到《保险利益演示表》,故无法准确了解保险合同项下的投资收益计算方式。

保险公司认可其业务员王某代何旭良在《保险利益演示表》上签字属实。但对此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说明:《保险利益演示表》的作用,在于以直观的方式向投保人介绍投资收益的计算方式,有关内容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以文字形式全面体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何旭良提交了保险合同条款,何旭良也曾经对合同条款表示理解和同意遵守。在此情况下,《保险利益演示表》对于何旭良理解合同内容并没有额外的实质性帮助。

3、保险费发票。

何旭良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为20000元。

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投保书。

投保书是由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性文件,其中设计有投保须知和投保人声明等栏目。在投保须知栏目内,保险公司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在投保人声明栏目内,印制有“投保人已经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在该投保书上,有何旭良本人亲笔签名。

保险公司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何旭良已经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投资收益计算方式的内容,《保险利益演示表》对于订立保险合同并无实质性意义。

何旭良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是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

2、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包含有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如何转化为投资以及如何计算投资收益的方式。保险公司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保险利益演示表》的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已经全部包含。

何旭良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

四、法院认定的事实

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签署保险利益演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