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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 个税

栏目: 职场百科 / 发布于: / 人气:9.15K

个税应该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个人所得税归集核算,不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里设置个税科目核算。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一、计提工资借:成本费用科目 XXX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XXX二、发放工资并代扣个税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XXX贷:应交税费-个税 7.4贷:现金 XXX-7.4三、代缴个税借:应交税费-个税 7.4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7.4 你的错误处在于:1、代扣个税没有做形成对税务局的负债(贷记应交税费)2、你在应付职工薪酬里设置了个税明细科目,并且记在了借方(不是代扣个税)3、你现金发放的工资额不知道是否与应付工资一致,如果一致,说明你全额发了工资,没有代扣7.4的个税,那么你本分录就不平衡(XXXX+7.4=XXXX)

应付职工薪酬 个税

最近在业内,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见安徽地税局胡升庆 赵勇撰文《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税不能也不应在税前扣除》及福建地税局卢富添撰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税应允许税前扣除》),因该问题涉及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在此谈谈个人意见,以供专家们讨论。个人认为,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费用扣除中的工资薪金项目(而非税金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从税收分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税制下,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之分。如增值税,即为价外税;如营业税消费税等,为价内税。我并不想讨论理论上对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概念,但有一点,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税金扣除来说,价外税一般不得扣除,而价内税一般可以扣除(当然企业所得税除外,这是个简单的逻辑问题)。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从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方法来看,应属于价内税。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属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种(与会计如何核算无关)。

其次,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按实施条例规定,“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实务中,个人所得税是否包含在员工获取的工资薪金内,是由劳动者与雇用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一般情况下,不明确约定的,均认为是含税(当然是个人所得税)工资,也有明确约定个人所得税不包含在约定薪酬内的,亦即本文开头所说的“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能扣除,又做为什么项目扣除。我们先分析含税工资的扣除。

例:甲企业会计记录如下:2008年应发工资200000元,其中:

以现金发放170000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收代缴“五险一金”20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问题:2008年企业所得税前的工资薪金扣除数。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此问题在于对“实际支付”的理解,如以《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税不能也不应在税前扣除》文中所言“代付税款不能认为是实际发生了工资,因为企业确实没有支付给员工。”,那么代付的“五险一金”是否也不能认为是“实际支付”呢?这显然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没有以实物(包含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发放到员工,不等于没有“实际支付”。因此,对于上例,2008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薪金为200000元,而非190000元。

那么再进一步分析不含税工资以及企业“支付”的不含税工资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

举例说明:甲公司2008年12月按公司相关制度及劳动合同发放职工工资25000元,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所取得的薪酬不含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共有员工10人,工资表记载每人当月应发工资为2500元,扣除“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代收代付均符合税收标准)后余额为2300元,甲企业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为:

(2300-2000)/(1-5%)×5%=15.79×10=157.9元。该月发放的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为:25000+157.9=2515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