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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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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根据该《通知》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例如: 某公司某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计算如下: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如果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平均月收入=6001/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两者相差275.1元。 笔者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来计算职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没想到在计算时发现此问题,多发1元钱,便要多扣275.1元,实际拿到手的钱数反而要少。这严重背离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故笔者认为该《通知》有待修正。 《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问题就出在“作为一个月”上面,其速算扣除数只扣除了当月的25,而非全年的12×25,这就是该《通知》不合理的根本所在,本来是一年的收入,为什么要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纳税? 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年收入来纳税的话,上述案例中6000元的年终奖计算,应该是除以12以后的商数即500元,乘以适用税率5%,得出每月年终奖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然后再乘以12个月,即60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000/12*5%*12个月=300元;6001元年终奖应纳税额则为(6001/12*10%-25)*12个月=300.10元,两者的差额是1毛钱,笔者认为才更加合理合法。

浅谈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