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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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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公告栏协议

公告栏安装协议

公告栏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管辖楼宇的每个单元安装公告栏及绿化指示牌,用于发布公告及刊登商业广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使用范围及安装数量

1、乙方可以安装公告栏用于发布公告及刊登商业广告的范围为:位于管理的楼宇范围内共 栋楼每个单元。

2、安装数量:每单元安装 块,共计块。

二、镜框规格及材质要求

1、框架规格:60CM*100CM;

2、框架材质要求:亚克力板。

三、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确定由乙方免费安装,免费维护、免费维修:合同签订日起至 年月 号,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2、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应另行签订协议。

3、无论公告栏内刊登的商业广告是否到期,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公告栏,并应将公告栏中的广告内容进行清除。

4、本合同终止后,公告栏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在乙方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安装方式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修改安装方案。

2、乙方对公告栏及画面材料进行更换或保养,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不符合人体健康要求的,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改正。

3、为更好地美化环境,甲方有权为乙方提供合理化建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乙方实施改进方案。

(二)甲方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任何与乙方有竟争性的第三方在小区内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甲方授权乙方享有公告栏一个A4版面的广告发布权  。

2、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如遇墙面改建、翻建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负责公告栏的制作,并按双方认定的安装方式及位置进行安装,公告栏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公告栏一个A4版面有独家发布权,对公告栏内广告发布信息的客户数量、画面布置形式、内容享有决定权。

3、为保证公告栏装饰效果,乙方将定期派员工更换画面,以及对公告栏进行维护与保养。

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想继续和他方开展此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二)乙方义务

1、乙方保证公告栏安装方式具备安全性,不对居民人身构成不当损坏,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保证装饰材料符合人体健康要求,不对居民用户构成不良影响。

3、乙方刊登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不能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上述广告内容,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保证装饰材料及画面在视觉上具备合理的美观性。

5、乙方定期对公告栏进行检查,如发现遗失、掉落、毁损等,应及时负责维修或重新安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向乙方履行约定之条款,需向乙方全额支付所有材料及安装费用。

2. 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乙方须在合同解除或期满后十日内,完成广告栏的清除工作,若逾期未清除的,甲方有权清除而不作任何赔偿,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仍可向乙方追索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甲乙双方于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及电话为联系(送达)地址及电话,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向上述地址之文件送达视为已送达到/或通知到对方。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合同中的通知条款

合同中的通知条款

起草合同时,大家通常会因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权益而花费较多篇幅设定,却忽视了看上去不那么重要的通知条款。其实,通知条款与合同各方的权益也是紧密联系的。

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一旦满足条件,守约方将要向违约方发送通知行使单方变更或解除权。但是,我国对于通知采用“送达主义”,即只有在发送方发送了通知且接收方接收到通知时通知才视为送达。发送方除了证明自己完成了送达义务还需要证明对方已经接收到通知,只要对方不配合,送达很难完成。实务中,接受方故意躲藏不接受或者拒收通知情形比较普遍。因此,在起草通知条款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明确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通常包括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住所等。首先,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如果缺失,即使合同约定了单方变更或解除权,也因没有约定联系方式而无法行使;其次,联系方式应当准确无误,否则,相对方会以联系方式错误而没有收到作为理由抗辩。最后,联系方式应当是合同相对方本人或者其授权指定联系人所有,否则,相对方会以联系方式的所有人非其合法授权人,无权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二、明确的送达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形式和认定标准,诉讼当事人不配合送达时,法院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等特殊方式送达。对于民商事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民商事主体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标准。比如,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可以约定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合同中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一定时间内,即视为送达,对方即便没有打开电子邮件,也可视对方已经收到通知。通过快递送达的,可以约定自快递发出之日起一段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便视为送达成功。

最后,在发送通知时,我们还要注意保留发出通知的证据,比如寄送快递、信件的凭证、电子邮件原件等,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自己免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