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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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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宫、大辟、流、赎、鞭、扑九中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5.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7.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鬼薪,指男犯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白粲,即是女犯要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8.隶臣妾:战国时存在不少的官司奴隶,主要来源于罪犯。

9.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10.约法省刑:约法省刑是汉初的立法原则之一,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而实施的立法原则。

11.九章律: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12.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13.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4.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负有纠举犯罪责任的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形成案件,类似于现代的公诉,汉朝称为“劾”。

15.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又称虑囚。

16.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17.纳礼入律:强调以礼指导立法,以礼充实立法,使儒家的“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18.律令分修:

19.八议:所谓“八议”制度,是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对象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0.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管制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也叫“以官当徒”。

21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是根据血缘的亲疏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借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与尊卑。

22.留养: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23.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名称。内容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24.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由长孙无忌等大臣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而成,共十二篇。它是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25.名例律:唐律第一篇是《名例律》,共五十七条,其中规定了五刑、十恶以及八议等定罪量刑的各项原则,是唐律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

26.同居相容隐:唐律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同时,将相容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这样,即使是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

27.私罪、公罪:所谓“私罪”,就是官吏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所谓“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且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8.三司推事(三司会审):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和疑难案件,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或“三司会审”,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29.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30.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

31.编管:编管是将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32.安置:安置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

33.典卖:典卖指典当与买卖。宋代又称“活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34.立继、命继:立继即“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而由亡夫之妻为亡夫立嗣的情形。命继就是对于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立嗣,以“不断香火”的情形。

35.务限法(婚田入务):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36.鞫谳分司:即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的专职官员分别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37.翻异别勘:就是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由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38.大诰: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

39.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0.朝审:朝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在秋后处决犯人之前,召集朝廷大臣共同复审死罪囚犯。这实际上是一种会审复核制度,表示对人生命的重视。

41.热审: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42.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