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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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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及其专职消防队任务的规定。

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立,主要担负本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是保障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又是公安消防队的重要协同力量。我国从50年代起,就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中先后建立了专职消防队。长期以来,这支队伍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所在地区的消防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条规定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大多属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交通、能源产业和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单位。具有规模大,生产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复杂,火灾等灾害事故危险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因此,在这些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是十分必要的。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能够经常深入生产班组检查、了解火灾隐患,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整改对策,是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企事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扑救火灾的骨干力量。在本地区其他单位发生火灾时,也能协同公安消防队灭火作战,为保卫一方平安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主要任务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防火责任制,具体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二、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三、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应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向本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业务训练大纲的要求,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

六、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制定事故处置预案,进行实地演练;

七、做好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强化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作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八、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旦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立即施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当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外出灭火调令时,迅速出动,听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专职消防队的行政经费和营房设施、消防器材、装备,以及其他日常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建设、保障。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同等福利保险待遇。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 员、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5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3名;特殊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