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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期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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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经济法基础期中考试,欢迎参考!

经济法基础期中考试

一、简述题(每小题5分,共50分)

1、简述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4、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5、何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条件有哪些?

6、比较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

7、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8、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9、比较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10、简述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A、B、C、D、E、F、G七个股东组建了某股份有限公司,A有30%的股份,B有20%的股份,C、D、E、F、G分别有10%股份。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C觉得公司章程中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修改,于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但F、G因故没有参加,C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大会表决时,B、C、D、E均投赞成票,只有A投反对票,会议通过了C的议案。

问:(1)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合法。股份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C持有10%的股份,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分)

(3)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占80%,其中B、C、D、E同意,他们的股份占50%,A

反对且持有30%的股份,这样,B、C、D、E所持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为50/80=63%,少于公司法所要求的67%,故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乙公司7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销的。

三、论述题(20分)

根据责任形式和出资方式,企业可以分为哪些类型?你如果准备创业,将选择怎样的企业类型,并说明理由。(要求不少于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