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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二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栏目: 运输 / 发布于: / 人气:2.92W

1、定义:

汽车交通二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次事故是指在原有的医疗事故、煤矿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的基础上,由于自然不可抗力、救援方的疏忽、或当事人的错误操作引起的事故。

2、危害:

二次事故相比较第一次事故,伤害往往更大,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更严重,会使进一步的救援工作的难度大大提升。所以二次事故是在各种救援工作中极力预防的一种事故。

3、事故责任认定:

如果二次事故是人为的,则由造成该事故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由于自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二次事故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雨、雪、雾等天气原因。

车速快、车流量大是高速公路的特点,但在雨、雪、雾天,驾驶员的可视度变差,路面附着系数小,车辆制动能力降低,尤其是浓雾、团雾天气,极易发生连续追尾事故。

第二、疲劳驾驶。

驾驶疲劳是指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逐渐产生精神疲劳,而昏昏欲睡,速度感和快速反映能力随之减弱,对于前方发生事故、车辆堵塞、路面情况视而不清,极易发生二次事故。

第三、超载超速。

机动车驾驶员为赶时间、赶路程、创效益超速行驶。车速过快会延长制动距离,制动非安全区加大,遇到前方有情况时手忙脚乱,车刹不住,而导使二次事故发生。货车超载,对车辆制动影响较大,遇到前方有情况时,将加长机动车制动距离,导致二次事故发生。

第四、现场处置时间过长,现场设置警戒不规范。

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处置示警时间较长。发生“二次事故”常常也和现场警戒不规范有关。在高速公路上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要在车后放置警示标志,很多连环追尾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车主没有或没来得及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了更多的车辆追尾;车内所有乘员要赶到安全地带,然后报警。

丽水高速路政提醒:高速公路发生财产损失轻微的事故,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双方对事故原因没有争议,并且车辆还好开,就一定要将车辆移动到紧急停车道内停放,我们可以在移车前用自己的手机将事故现场拍两张照片,当然,最好能在电话里和当班民警沟通,这样“移动现场”,高速交警一般不会难为谁的。但如果我们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大的财产损失事故甚至伤亡事故,我们是一定不能移动现场的`(抢救伤员除外),这时我们要做两件重要的事情:设置警告标志和电话报警。一定要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且人员要转移到公路护栏外。记住:一定是一百五十米外,如果没有一百五十米这么远,致使发生二次事故,那么会在二次事故中划分责任的,最起码也是次要责任甚至同等责任!当然,如果车辆没有三角警示牌或锥桶,也可以将色彩鲜艳的旅行包或机油桶甚至路边的树枝等等拿来借用。

在有人员受伤时要小心救护,交通事故受伤致死的原因比例最高的为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出血过多及休克死亡;所以除非我们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在没有确定伤者伤情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的移动伤员,否则,他断裂的肋骨可能就是在我们的“帮助”下才插入心脏或动脉的。如果伤者四肢大出血,可以在他出血肢体靠近心脏端的关节上方用鞋带或腰带扎紧止血并及时报警,这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