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个人范本 行业范本 行政范本 职场范本 校园范本 书信范本 生活范本 节日范本
当前位置:文学网 > 行业范本 > 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的实例分析论文

栏目: 运输 / 发布于: / 人气:1.08W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目前、这是唯一的法律定义, 将交通事故确定为“事件”而不是“案件”.若不考虑驾驶人的因素, 要件应为七 (六) 个:道路、车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 过错行为) 、因果关系、过错 (主观, 客观, 主客观) 、意外;实际每起交通事故中涉及可能过错与意外择一, 也可能涉及过错与意外混合, 因此构成要件可理解为六个或七个。笔者通过论述及实际案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进行了一次探讨, 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借鉴。

道路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的实例分析论文

一、道路

(一) 道路工程定义。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中所述道路为“供各种车辆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广义的道路可按照使用特点分为公用道路 (公路、城市道路) 和专用道路 (厂矿、林区、乡村等专供各类机械专用的道路) 两类。

(二) 法律规定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限定的“道路”是狭义范围的公用道路,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 其特征是供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一般指至少允许小型客车通行。我们所认定的道路应以法律规定为主, 兼顾工程规定, 用以区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以外交通事故。

(三) 道路属性认定涉及到的问题探讨。

对道路和道路以外 (非属) 的认定, 笔者认为主要从三个要素看:道路工程、道路通行的公共性、通行目的和方式。不具备工程意义上的区域, 一般不认定为道路;通行的公共性, 主要是排斥私用性, 其特点是针对不特定人群、不受限制;通行目的和方式主要是区分通行还是作业、生产生活。道路以外的区域, 交警没有行政管辖权, 目前在笔者所在省各地有一种做法是出具道路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由于不满足道路定义, 因此, 法律法规规定是参照处理, 而不是按照处理。

案例一:2017年8月11日, 某市村民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行驶至大保公路马圈子沟沟口处时, 由于采取措施不当, 与林业局森林管护大队设立的检查站横杆相撞, 造成孙某当场死亡。林业专用道路不具有社会共用性, 不属于公用道路, 发生事故后, 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的, 由于交管部门对于非社会公共道路没有管辖权, 一般公安机关会对现场进行勘查, 固定相关证据, 可说明成因, 划分过错, 不建议进行责任认定。可将相关文书交由相关当事人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

二、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限定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 其运行状态取决于驾驶人的操作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对“驾驶”状态或行为的认定:车辆在“作为”的交通事故中, 应在运行状态;“驾驶”是指驾驶人操纵车辆使其行驶, 一般将“上车”“发动”“车辆位移”三个步骤均完成的视为完整的驾驶行为。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认定是实施了驾驶行为或驾驶状态。

三、损害事实

(一) 损害必须是行为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人身权益的损害事实、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害; (二) 作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三) 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可度量的客观损害事实, 但现在有除财产权利和利益损失外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目前, 此类情形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予以支持。

四、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过错行为)

(一) 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表现在: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但应包括违反规章、相应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二) 违法行为的方式:作为和不作为; (三) 违法行为的责任关系:自己的行为-直接责任、监护人的行为-间接责任、管理物件不当的行为-间接责任。

五、因果关系

(一)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既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为转移, 也不能以其他人的主观认识和意志为转移。

(二)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在客观事实因果关系确定的基础上, 寻求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即法律因果关系;探求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三) 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确定中, 只有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出现在事故发生即损害事件之前, 才可能成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要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顺序。

(四)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只能由事故办案民警在具体的案例中, 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确定, 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模式或者一个确定的规则来表示。

(五) 因果关系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单一因果关系与复数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在侵权因果关系判断中, 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即“一因一果”的判断较为简单。但对于多个原因结合导致一个或多个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为复杂。

案例二:2017年3月17日, 冯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某街由西向东行驶, 行至玛钢厂路口东侧处, 与相对方向正在路口处顺序排队等红灯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 冯某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救期间临床观察, 冯某语言不清, 左侧肢体严重协调障碍, 初步怀疑脑梗形成。经法医鉴定, 死者冯某无明显外伤, 死亡原因系应激性肠溃疡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于脑梗, 法医未给出鉴定意见, 未确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结论为:轿车呈头西尾东停止状态, 接触点位于由东向西行驶方向的'第一车道内, 摩托车速度为37km/h.最终认定为: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无责任。

案例三:2017年8月9日, 冯某驾驶轿车沿某街道由西向东行驶, 当行至某路口西侧处将行人周某撞倒在道路中心线北侧后逃逸, 周某倒地后相继被一辆出租车、一辆白色轿车碾压, 两车均逃逸。后与盛某驾驶的轿车接触, 盛某驾车离开现场。事故致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为:死者周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胸腹部损伤可加速死者的死亡。此案关键问题为两个, 一是鉴于多车碾压所造成的损害为同一损害, 因此, 作为一起事故来处理, 没有考虑时空分割。二是通过法医鉴定报告, 依据过错或作用, 第一辆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逃逸的两辆车有逃逸情节和加速死亡, 最后确定与第一辆车共负主要责任。第四辆车没有碾压和撞击行为, 负次要责任。

因此, 在共同侵权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中, 应借鉴以下方法:一是在多车相撞或碾压的事故中, 判定事故数量 (一起或多起) 的依据应以最终损害为主, 兼顾考虑时空的分割, 只要造成了损害同一, 则建议按一起事故考虑。二是事故责任参照连带 (民事) 、混合 (刑事) 的认定规则和方法, 认定同样 (非同等) 的事故责任。三是借鉴按份额责任的认定规则和方法, 认定各方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同一损害的情况要依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而定。

六、过错

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 其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点:一定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 (如超速、违法停车等) ;一定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是当事人主观心态的外在表现。主观过错:当事人实施过错行为时, 对其引起事故发生, 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的主观心态, 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客观过错: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的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客观过错是主观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认定过错的条件和依据。

案例四:2014年8月1日, 一农民赶自家牛车割草在林业道路上回家, 农民自述后面来一车在鸣笛时, 牛被惊吓, 农民奋力控制但仍造成农民右手无名指和小拇指被折断。后报案, 交警大队调查发现此路段没有禁止鸣笛标志。本起事故, 因林业道路并未规定禁止鸣笛, 因此, 鸣笛不具备违法性。按照过错的违法性要求, 此项行为不具备过错的构成要件标准, 因此可不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

七、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如自然灾害) 或行为人不可预见的原因 (如溅起路上石子打伤行人) , 人的自身以外的原因, 有偶发特点。其三大特性是:一般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造成的损失各方均无过错。

案例五:2015年12月26日, 一辆轿车自东向西行驶在某路段, 减速行驶一段距离后突然快速向右前方冲向人行步道, 将路旁正在清雪作业的两名环卫工人撞倒, 又撞到路灯杆后停止。此起事故致两名环卫工人当场死亡、肇事司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严重损坏。对肇事司机进行血液乙醇、毒物含量检测, 无饮酒驾车行为, 体内未检测到毒物。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肇事司机进行尸检及病理鉴定, 结论为:可由于急性心肌缺血致心脏功能障碍死亡。由此大致推断:事故发生前, 肇事司机心脏病发作, 本能将车速降低, 死亡后不受控制, 致使车辆突然加速冲向人行步道。即:因意外导致发生该起事故, 各方当事人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