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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贴标签的茶叶值多少

栏目: 销售 / 发布于: / 人气:2.3W

【消费侵权】销售未贴标签的茶叶,值多少?

销售未贴标签的茶叶值多少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超市购买了两盒茶叶(单价380元),回家后发现该两盒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其单包茶叶上也只有简单信息,没有发现生产日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76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6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经营者刘某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使消费者可能存在明知非法生产而购买,但违法在先,不能因消费者不当行为去否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范围中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商业企业,应当熟知国家标准并按此标准对所购入和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而且该项检查并不需要特殊的仪器和设备,仅凭肉眼即可进行。因此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刘某退还价款7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600元。

[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未进店消费而先受伤找何人赔?

案情简介

12月23日,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某火锅店”用餐。当王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6元。事后由于火锅店拒绝赔偿,王某起诉到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火锅店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用餐的王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观点二认为:王某并未进入火锅店用餐,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王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王某的损害后果,火锅店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火锅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观点三认为:王某是去火锅店用餐时摔伤的,尽管双方尚未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王某去火锅店是为了消费,是去给火锅店创造利润。火锅店作为期待获利者,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补偿王某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根据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即: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本案中,火锅店作为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火锅店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火锅店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火锅店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王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火锅店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王某被摔伤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某尚未进入火锅店,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王某来此是与同事约好,目的是为了就餐、消费。王某来火锅店的行为是一种欲与火锅店订立饮食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王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