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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栏目: 投资 / 发布于: / 人气:2.65W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投资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投资合同模板汇总十篇

投资合同 篇1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资合同 篇2

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定、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合伙人以自愿为原则,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造一个行业,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一、合作经营 的具体情况。

该合作店铺位于 主要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不锈钢铁艺铝材门窗工程,防护围栏等金属焊接安装工程,

二、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如房租,水电,购买材料及施工工具)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出百分之五十。每做一笔生意所赚金额除去开销后平分(备注:无论承接的工程大小,每向客户交完货之时,无论是否完全收款,双方都应立即做好亏盈账目,除去开支,应立即平分所赚金额,留有余款的工程,双方共同承担向客户收余款的权益与义务)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平等,乙方对工作的一切事宜,拥有发言权,和决断权(如材料购进,工程外包,工人聘请,包括与客户溢价,签单,收款等一切事宜)甲乙双方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购进和出售产品;④支付合伙债务;⑤开支实行公开制度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投资额、方式、

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投资,具体投资金额,按实际所需待定(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投资为共有财产,(如施工工具,办公用品,店铺装修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为个人所有,投资款合伙人自行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入伙、退伙,投资的转让

1、 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退伙:1需所有合伙人认同的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投资初期的投资金充公,不予退还。

3、投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七条:禁止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确有此事,将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置,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邀请中间人和公证员清算并给与公正;2清算后如存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投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投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共同有同等效力,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

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字或或盖章)联系电话:合伙人: (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投资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绿茶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乙方出资70万元,控有甲方公司30%股份,甲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宣传,销售。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

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一方违约将直接向另外一方缴纳10万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3.传真、邮件 均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 年月日签订地点:_东逸一舍_

乙方(签章):______ 年 签订地点:__东逸一舍 _

投资合同 篇4

一、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二、前言

(一)订立《投资合作合同 》的目的和原则。

1、订立《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的目的是保护甲、乙双方之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的运作。

2、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合作的内容。

1、合作投资:本合作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进行股票投资合作,合作方式为甲方提供一定量的交易资金,乙方提供交易操作和咨询服务,甲方在中信建投证券襄阳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存入起始资金人民币 _100万__元,乙方同时出资甲方本金 __10__ __% 作为保证金打入甲方资金账户。

2、交易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其专业交易人员在该账户上进行具体投资操作。

三、 投资合作具体内容

(一) 甲方资金和账户管理

甲方需在中信建投证券襄阳营业部开立沪深两市股东账户(即为本合同指定专用资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股东名称:___xx ______股东账号:__ xxxxxxxxxxxx

深圳证券账户股东名称:__ xx ___ 股东账号:_xxxxxxxxxxx __

资金账号: xxxxxxxxxx

甲方承诺上述账户系自己的名义开设或实际为其所有,如因第三方对上述账户主张权利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二) 投资方向及限制

1、本合同指定资金账户的投资范围:国内合法上市a股。

2、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改变投资方向,不得将本账户内的资金挪做他用,如擅自改变上述账户内资金的用途则本合作立即终止。

(三) 合同期限和资金增减

1、合同期限: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资金存入证明之日起,合同期限为_12_月,

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在上述账户内增减资金,但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账户本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甲方在上述账户内增减资金应于事先书面告知乙方资金增减的数额和时间并完成以前交易的清算和收益的分配。

四、 收益分配方式。

1、本合同所订立的合作方式可以阐述为:甲方出资金,乙方提供股票操作及咨询服务,甲方获得固定收益 __10_ __万元,乙方获得甲方账户本金以外的全部收益。

2、乙方保证甲方本金不损失采取以下操作:甲方账户每日收盘时,资产市值若低于 105 万,乙方必须要在次日9:30分之前补足到 110 万,否则甲方有权平仓,合同终止。此时平仓若导致甲方本金损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甲方所得固定收益,乙方三个月一次共四次,付与甲方,具体结算时间约定为 _ _ _ _ _

4、当甲方账户的总资金有10%以上收益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高出10%以上的资金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五、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费用支付方法不足额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本金受到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追回本金损失和应得固定收益。

六、 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如本合同中的约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时,甲、乙双方应对管理账户内资金余额和证券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3、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终止:

a) 基于甲、乙双方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时;

b)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终止本合同的事项出现时。

七、 免责条款

1、由于政府禁令、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及火灾、地震、动乱、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如因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第三方侵权造成管理账户内资产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责任,但均有义务配合对方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主张权利,以挽回损失。

八、 争议的处理与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或本合同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 合同文本及效力

1、本合同签订于 市,签订日: 年 月 日;

2、本合同包含 个附件,为本合同生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内容: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 篇5

甲方:(管理决策人)

乙方:(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煤炭坝安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名称:

工程地点:

二、经营范围:安装煤炭坝安居工程铝合金门窗。楼梯扶手。百叶窗,阳台栏杆,卷闸门。

三、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出资方式及数额

乙方以现金方式于XX年7月30前向甲方入股人民币大写 万圆。(小写: 万)。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反还。

六、利润分配

1、乙方不负责有关工地的任何事情,及向公司结算的事宜,只投资,并要求甲方以全部结现金的方式结款(不受门面)。

2、乙方要求甲方工程结束后连本带利结款人民币大写 ( 小写: 万)

3、乙方要求甲方在阳历 年 月 日前结款人民币 给乙方,剩余的在XX年 月 日前全部结清。

本合同一式两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 篇6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总则

1.1鉴于甲方欲在中国国内外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为全权代表,授权乙方可根据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寻找投资项目、与项目融资方洽谈投资事宜。

第二条代理

2.1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代理并代表甲方与项目融资方洽谈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洽谈该项目投资的一切相关事宜。

2.3根据合同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合同,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

3.1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与项目方洽商有关事宜。

3.2甲方投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3.3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资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

4.1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项目方洽谈,向项目方取得最好的开发项目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甲方及时准备投资工作。

(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甲方引进开发项目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

(2)尽全力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项目、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条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的佣金。佣金在投资合同签署之日日内以支付。

5.2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方与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条款时,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及时支付。

第六条合同期间

6.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终止合同

7.1按照本合同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合同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2按合同规定,乙方促成了项目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合作合同,将视乙方代理责任完成。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8.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9.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附则

凡有关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

投资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资金________万注入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甲方帐户(资金帐户号___________)委托乙方全权管理。

委托管理细则如下:

一.委托管理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条款进行利益分配

1.甲方帐户资金,在委托期内与乙方每月进行结算,增值部分当月进行利益分配。

2.甲方帐户资金增值部分,在委托期内达到或超过本金的100%,乙方可随时封盘,将其增值部分进行利益分配。

3.甲方欲在中途追加资金,应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资金在委托期间亏损如超过本金的20%,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议但乙方不负责亏损金额的赔偿。

四.在乙方管理甲方帐户期间,双方遵循以下细则:

1.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帐户密码,甲方可以对帐户进行随时监督。

2.甲方不得对乙方的理财交易行为做干涉,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甲方帐户进行交易操作。

3.非第三款原因,甲、乙双方中途欲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须事先与对方协议并经由对方同意,方可终止协议。

4.在理财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划转甲方帐户资金或提取现金。

5.在出金时甲乙双方同意后,甲方应先把增值部分的______注入乙方指定的资金帐号。

6.签于期货投资的风险性,对理财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导致的亏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执行。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合同 篇8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 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二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三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四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 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 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 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 %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 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 %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 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章: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经办人: 经办人:

投资合同 篇9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演唱会筹备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一、合作项目双方共同投资合作__________演唱会筹备工作。

二、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齐。

3、本协议合作项目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合作期间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如有剩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予以分割。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四、盈余分配双方约定利润回报分配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分配,利润回报计算方法如下:利润回报演唱会门票收入赞助金额-演唱会总投资

五、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项目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招商赞助合同;对合作事项进行日常管理;清算各种债务。同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定期提供说明演唱会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财务公开。甲方负责办理开办演唱会所需要的一切审批手续,包括取得演出所需要办理的各类证照、许可证等手续,并确保符合开办演唱会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项目账册及经营情况。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私自参与或介入演唱会的筹备工作过程中。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六、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项目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至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解决。

七、其他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合同 篇10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股权结构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股份类别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五条 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出资

合同各方同意发起人_________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____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_________评估师将标的折价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条 缴付时间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_____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董事组成。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监事组成。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_______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_____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