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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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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矩、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根据作业方案,准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需同时考虑平安技术措施,满足平安生产需要。

4、对开辟布局、设计计划、工作面设计计划、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实可行计划。

5、常常深化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把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化时,准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6、参与公司远景规划、生产接续方案、作业方案的编制工作。

7、准时向部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看法。

8、做好技术资料的收拾归档工作。

9、推广平安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平安生产科研攻关。

10、工作中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矩、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根据作业方案,准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需同时考虑平安技术措施,满足平安生产需要。

4、对开辟布局、设计计划、工作面设计计划、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实可行计划。

5、常常深化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把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化时,准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6、参与公司远景规划、生产接续方案、作业方案的`编制工作。

7、准时向部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看法。

8、做好技术资料的收拾归档工作。

9、推广平安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平安生产科研攻关。

10、工作中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矩、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根据作业方案,准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需同时考虑平安技术措施,满足平安生产需要。

4、对开辟布局、设计计划、工作面设计计划、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实可行计划。

5、常常深化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把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化时,准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6、参与公司远景规划、生产接续方案、作业方案的编制工作。

7、准时向部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看法。

8、做好技术资料的`收拾归档工作。

9、推广平安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平安生产科研攻关。

10、工作中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

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负责矿井工程设计工作,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平安专业学问,并具备一定专业学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矩、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根据作业方案,准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需同时考虑平安技术措施,满足平安生产需要。

第4条 对开辟布局、设计计划、工作面设计计划、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实可行计划。

第5条 常常深化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把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化时,准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第6条 参与矿井远景规划、生产接续方案、作业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7条 准时向科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详细看法。

第8条 做好技术资料的收拾归档工作。

第9条推广平安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平安生产科研攻关。

第10条 工作中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矩、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准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或设计未满足平安生产需要的,生产技术科设计组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各类工程设计不切合实际,生产技术科设计组技术人员负直

第15条 现场条件变化时,未准时变更施工图纸,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参与编制的矿井远景规划、生产布局及接续方案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分管的技术资料的收拾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或泄露出去,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因为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事件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赋予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降级直至免职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妨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否决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审查中,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赋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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