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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合同模板合集6篇

栏目: 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7.6K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处理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处理合同模板合集6篇

处理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唯一的办法就是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但有可能引起双倍工资风险,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处罚。

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必须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劳动者签收通知书的证据。在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时才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等留出时间。

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遗忘或忽视,二是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三是故意不签订。无论遇到哪种情况,用人单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让劳动者签字作为证据保存。

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前两个环节的时间、终止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劳动者再次签字作为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员工不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讲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因为可能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此时,用人单位最好是及时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这样才能避免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要是因此而产生了纠纷的话,可以通过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决。

处理合同 篇2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

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尊重原告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

处理合同 篇3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青岛波斯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河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受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水质处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按照本协议的原则,乙方为甲方处理景观水体,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双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可另行订立协议实施执行。

第一条:根据甲方划出的位于 的区域进行治理,实际面积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区水面,化学污染物不能流入该被处理的水区,甲方需把河道闸门关闭,杜绝化学污水流入,除自然灾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实际面积给予治理,乙方采用BOT-1型净水活素与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产品属无毒、无色、无味、无刺激、无残留、环保型新一代生物制剂,绝不影响区域内现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

第二条:根据甲方给乙方提供的治理区域,水面长约 米,宽 米,平均水深 米,双方按实际测量确认后方可施工(测量应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据实际地形自行核算,工程价格为 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 为 元。因水体面积较大,施工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甲方应提供适当的方便条件,给予配合。

第三条:施工日期根据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后取得明显效果,二十日后达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乙方经取样化验,甲方河道水质处理前为 度污染水质,经处理后达到五类水标准,甲方有权在一年内随机取样化验。

第五条:日常维护过程中,乙方随时监测水域水体污染情况,同时根据天气情况及天气预报,在水质将发生恶化,水藻将要爆发前,对水体及时进行治理维护,需要时增加产品使用量以保证河水的洁净和观赏性。

第六条:在保质维护期内,乙方有权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向景观水中投撒有害物体,如养鱼用肥水剂,生澡剂,有害药剂等,治理期间,若遇自然灾害破坏造成水质污染或因化学污染所造成的水质污染,不属于乙方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间与地点由甲方确定,验收双方派人进行,由甲方随机进行取样(不少于三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要求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由于甲方行为导致水质恶化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确认并认同价格后有偿帮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 % 的预付款,验收后付给 %,剩余 %作为保证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没有大量爆发蓝藻应一次性结清保证金。

第十条: 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能满意,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约定诉讼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4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为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现甲方将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委托给乙方负责清运处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清运范围:甲方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小区为,该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运。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对上述范围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不存垃圾。乙方将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从小区内设置的垃圾箱运出,送往垃圾转运站。乙方不得随意倾倒及污染环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责任由乙方自负(如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与甲方无关。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愿意再合作则商议续签事宜。

四、清运费用及付款办法: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垃圾清算费用人民币元。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一个月的垃圾清运费,第三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二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以此类推。

五、乙方每次清运垃圾应保证小区内垃圾箱周围干净,在小区内不得遗撒,对于遗撒、飘落的垃圾应立即清理干净,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给小区垃圾箱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更新同等质量的垃圾箱;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六、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运垃圾,则每天每个小区一次扣人民币元。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市 区 路 号。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两次。

3、清运时间: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 元/月(大写:币 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武汉市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 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处理合同 篇6

甲方:呼伦贝尔市牙星煤业公司露天煤矿

乙方:

为确保甲方矿区环境卫生,以及生产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矿区内的生产、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产垃圾的地址为:甲方工业广场。

2、清运频次:乙方每两天清运一次。如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加频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应予配合。

3、清运范围:乙方负责生产、生活垃圾的清运。严禁清运甲方生产、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资出厂。

4、清运时间: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不得夜间清运(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应避开甲方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允许入厂。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生产、生活垃圾,乙方按 元/车向甲方缴取垃圾回收费。

2、交费时间:每月5日前,甲方将款交给乙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开具收款收据,不得拖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产、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

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两天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矿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产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每次清运后,须向甲方领取《物料设备出门单》,并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的签名方能出门。乙方须将此单交与甲方门卫人员,并在接受甲方门卫工作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并通过后,方可将垃圾运离甲方矿区。

5、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6、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甲、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进入甲方工业广场必须空车,不应携带物资进厂,更不应将不属于甲方的废物、垃圾丢弃在甲方厂房,如发现须当天清理完毕,若再次发现类似情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与变更: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乙方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

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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