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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经济合同锦集十篇

栏目: 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2.28W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经济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经济合同锦集十篇

经济合同 篇1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 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 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被赋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顾并相互协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实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论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五、关于合同的违约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篇2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 姓名 :

经济类型 : 性别 : 年龄 :

工龄 : 籍贯 :

地址 : 户口所在地:

电话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 现住址 :

电话: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 ,深圳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深圳劳动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合同 篇3

摘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本的法律, 人们实践中多重视对交易关系的调整, 忽视着其组织经济, 导致合同法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基于此, 本文从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出发, 探讨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体现及合同法的完善。

关键词:合同法; 经济功能; 体现; 完善;

合同法作为一种交易法, 不但在双方交易中发挥着纽带作用, 还在关系性、合作性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种情况下, 合同法、法人是一样的, 都具备相对复杂的经济功能。因此, 需积极回应合同法变革, 充分了解合同类型的特殊性, 在合同的解释、合同规划的设计上, 进行重新的安排, 现从以下几点探讨。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

(一) 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通过强制性、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来组织经济活动, 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政府、市场的干预结果:一方面, 合同法应在任意性的规范下, 发挥经济市场功能;另一方面, 合同法能根据经济市场的失灵, 强化政府干预。而合同法作为自治法, 无论是合同内容, 还是合同的成立, 都和自治密切相关[1]。现代社会中, 自治本身就是治理社会的模式, 因当事人最为了解自身的经济需求, 也具有强烈动力实现经济目标, 对于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另外, 合同法将任意性的规范作为基准, 不仅能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还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

(二) 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更加重视规范组织活动, 比如:公司的创立、运行等, 而合同法则重视对交易活动的调整。合同法虽能从某种层面上调整经济活动主体, 但交易活动是调整合同法的中心。从市场经济概念上看, 本身描述的就不是经济活动主体, 而是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两者相比, 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 明显大于公司法。

(三) 合同法促进合作

合同法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促使当事人在约定下履行自身义务。通常情况下, 合同法更为重视保证当事人关系, 这也是体现合同法作用的关键。合同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 通过规范性的协议, 构建市场体制。从公司法的模型上看, 代理利益需通过各种成本的支出, 保证效益的均衡性, 预防道德风险[2];而合同法的网络中, 因不存在代理环节。所以, 交易成本高, 监管成本低。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一) 从交换型到组织型合同

市场经济背景下, 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在合同的缔结、履行上进行的, 从而构成完整的市场。这种情况下,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础的关系。根据合同功能进行分类, 可将其分为组织型、交换型合同, 其中, 交换型合同能很好的调整交易关系, 而组织型合同除调整单个交易关系外, 还能用于复杂性的经济活动。该过程中, 合同被当成管理、组织工具。

(二) 区分消费者、商事合同

一般来讲, 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是相对立的, 是具备商人身份群体所缔结的合同。因消费者合同不存在商人身份, 多被排除在商事合同外。商事合同除包含服务、商品的交换和供应外, 还包含其他的经济交易, 比如:转让协议、投资等。在某些国家, 无论是制定法, 还是学理, 商事合同都具备相对明确的术语。比如, 颁布《法国民法典》前, 法国已通过对交易习惯的总结, 制定相对独立的商法典, 便于区分合同。总之, 消费者、商事合同在过错责任、合同效力的稳定、赔偿、调整违约金等方面存在差异[4]。

(三) 确立长期合同规则

合同关系通常是临时性的关系, 但也存在部分长期性的合同, 在调整交易关系的情况下, 充分发挥经济功能。长期性的合同多具备这样几个特征: (1) 履行期限长。长期合同最为主要的职责是调整当事人关系, 多具备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该合同中, 当事人必须通过反复、多次的履行, 才能满足合同需求。然优于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 制定合同时, 极有可能无法周密的规划经济活动, 导致纠纷频繁发生; (2) 参与人数多。和其他合同相比, 长期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 即且各当事人之间又具备关联性; (3) 经济行为的协同性。对于相对传统的合同关系, 根据信用、城市的原则, 虽当事人承担着保护、协助的义务, 但该义务多在这些原则下产生, 只要满足基本需求即可, 即便违反义务, 也不会影响着合同目标的实现。但是, 对于长期合同来讲, 为实现合同目标, 当事人行为必须协同, 且协同度也不能超过保护、协助等义务[5]。

三、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一) 共同行为

合同法重心是以交易为特征的合同, 比如:租赁、买卖等, 忽视着为实现经济目的对合同的调整, 该安排不但使交易现实、特别法脱节, 也使法院在面对经济行为产生纠纷时间, 缺乏针对性的裁判依据。实际上, 合同法的制定, 不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需求。对合同法来讲, 合意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对立, 不会改变本身属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

(二) 长期合同

上述得知, 从交换型合同, 转变为组织型合同, 是当前合同法的新发展。我国的合同法, 多将一次性合同作为形态, 其大量规则也是在这种合同下构建出的。但从实际看, 除这种合同外, 交易中还存在长期性的合同, 具备一次合同所不具备的功能。为充分发挥合同法的经济功能, 必须完善长期合同体系。同时, 还要根据交易形式, 设置专门的规则, 在逐渐凸显经济功能的基础上, 规范长期合同的交易行为。

(三) 继续性合同

合同法规则并未将继续性合同特征考虑在内, 只将一次性的合同作为样本。比如:对于合同的解除来讲, 合同法曾明确规定着违约规则, 但主要针对的是一次性合同。而继续性合同中, 若当事人出现一次未履行合同现象, 是不会造成违约的。并且, 双方也不会根据此, 将合同解除。即使解除合同, 原则上也不具备以往的效力[6]。

此外, 合同法还规定着服务合同。但是, 缺乏着对服务合同的明确规定。随着近年服务业的增加, 各种类型服务业的分工日益精细化, 这就要专门调整服务合同规则, 满足服务业需求。

四、小结

综上所述, 合同法的存在对实现交易双方共同利益,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 必须充分、全面的了解各种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和功能, 在重新安排合同规则的基础上, 完善合同法, 实现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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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富强.<劳动合同法>和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基础[J].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xx, 54 (3) :198-208.

[3]蒋大兴.“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J].现代法学, 20xx, 37 (5) :33-48.

[4]何翔, 赵绕全.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地位新探[J].华章, 20xx, 16 (2) :35-36.

[5]李井奎, 朱林可.<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后果[J].浙江学刊, 20xx, 20 (2) :162-171.

[6]刘伶俐.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经济分析[J].赤子, 20xx, 30 (9) :203-203.

经济合同 篇4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除与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培训协议及其他民事协议的情况下,一般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需按相当于不足部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标准加付赔偿金给劳动者;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对于自己人身受到伤害的,可以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小王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此案如果是发生在20xx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关于违约金的要求就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该如何处理员工档案和户口?

为保障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是因何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当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户口。

经济合同 篇5

根据岭南集团《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的通知》部署要求,花园酒店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接受集团重点抽查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及责任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落实。现将已完成的各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针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酒店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岭南集团发展战略目标要求,联系酒店实际,按照系统性、整体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对现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制定了《广州花园酒店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及其业务操作流程,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已颁布实施。

二是针对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的问题。酒店按照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明确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界定各类合同管理责任范围,厘清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管控力度,明确了各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序、目标一致的格局,落实经济合同的定期检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有效防控合同风险。复查情况表明,此项工作已在上半年开始落实并取得初步实效。

三是针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酒店以规范合同审批和签订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内部监管的同时,注重降低法律风险,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从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加强监督和把关。从合同草拟环节开始,主办部门负责做好业务风险的审核,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合同的.财务风险作出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作决策审核,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前一律送纪检监察部门作风险意见评估。对重大合同,邀请酒店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层层把关、严格审批,切实把合同审查管理落到了实处。同时,着重完善合同签订的法人代表委托授权;签定合同严格采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本。经复查,此项工作已在四月底前整改落实,酒店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

四是针对合同档案和台帐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酒店明确要求各部门按照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案。做到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资料,都要分类建档。同时,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台帐。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合同台帐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从复查的情况来看, 各有关部门的“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上报工作落实到位。通过落实整改,酒店和各部门的合同档案和台帐管理总体上符合制度要求。

经济合同 篇6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础理论。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二、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这就造成了很多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年龄的影响,再就业的难度非常之高,然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非常不利。

三、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难以实际操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予补偿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项工作的实际操作性非常差,劳动者并非是出自个人意愿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却没有出示任何的手续,造成了劳动者离开用人企业后,无法领取到补偿金,没有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许多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 二) 劳动者无过失情形下适用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不足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单位并没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常常对那些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那些还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对他们任意行使劳动解除权。

( 三)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而对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权,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专家学者也普遍认为,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待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拓展了补偿金的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由于违反有关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恶意索取补偿金的现象出现,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用人单位还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无特殊原因,还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经济补偿金只是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这就导致了用人企业为了避免提供补偿金,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用工合同,只签订短期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四、完善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思路。

( 一) 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常常出现滥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针对解除条件当中所说的“不能胜任此工作”问题,还有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所有情况,用人单位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而对于因为客观原因的发生使得劳动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的情况,导致劳动关系被迫终止无法延续的行为,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对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客观情况,即是指国家在政治军事等国家宏观环境发生了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在法律上认为这些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顾名思义,就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一类因素,人们本身无法避免它的出现。而另一种情况,由于劳动者本身出现问题而引发劳动者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的,比如说劳动者身体出现残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劳动合同也将被迫终止。

( 二) 弥补条文规定的缺陷以增强其操作性。

为了弥补有关条文规定所造成的缺陷问题,用人单位有效地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或停止后有关劳动派遣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范围重新加以说明,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绝对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的用人关系时,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则必须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以此类推,当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时候,需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而当因为用人企业的有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劳动关系时,比如企业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进行了搬迁,裁员,由于国家建设等问题,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下去的,用人单位必须决定裁员,对于裁剪下去的劳动者,也要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工作满一年的时间,就要补偿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违反有关国家规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处罚,除了应该发放相应的补偿金外,还要另外发放 50% 的补偿金,对于不按时发放工资,克扣工人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另外发放 25%的补偿金。

( 三) 完善对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的解决机制。

我国要不断改进并且完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建立一种新型的解决机制,使得解决机制符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过去劳动合同有争议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讨论,将企业补偿金同社会失业救济金统一,保障了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保障,这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义务,但是,在实际经济补偿中,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往往是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继续下去,必须进行裁员,但是裁员后还要给予大量的补偿金,这样更加增添了企业的负担,所以我国将经济补偿金同社会失业保障金联系在一起,形成系统,既实现了经济补偿,也实现了失业保障制度,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解决机制,得到社会各企业的广泛实施。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时,经济补偿金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因此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制度就发挥了异常重要的角色意义。为了进一步增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入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为建立绿色、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做出一份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闻明明。 浅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J]. 经营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xx,03:56 -61.

经济合同 篇7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

9.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

11.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工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了解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哪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定有所了解。合理利用法律,让自身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化。

经济合同 篇8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协议的时限及前提

本协议从20xx-7-11开始。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切经济活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 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 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

(含工资、福利等一切收入)除本协议规定缴纳的费用外的资金(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资金(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 责任。

1.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必须每月按时缴纳(本协议内容中规定的男女双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各项公共费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时,需及时给另一方说明。并明确具体缴纳时限。

2.每人每月要存到指定账户200元作为预备基金。(指定账户: )

三、 协议内容

(一)公用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男女双方各自承担50%,包括房屋贷款(每人每月750元,该笔费用用于 某某 小区 单元 楼 户的'房屋还贷)、水电气费用、卫生、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上网费(水电气费用、卫生、物业费、房屋维修费、上网费等费用以实际使用为准)等。

(二)协商费用。需要协商的共同支出,请客支付的费用、人情客往费、打车费、医疗费及其他可协商支出费用,以共同协商为准。

(三)家庭生活费。家庭生活费按照人均承担,男女双方各自承担其父母的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四)子女抚养费。子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生活费、抚养费、学杂费、医疗费、车船费等)按照男方承担55%,女方承担45%的原则支付。

(五)父母赡养费。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生活费、赡养费、医疗费、车船费等)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

(六)夫妻抚养费。男女双方的相互抚养,原则上各自承担,互不抚养。

四、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

间可以向违约方告知,并要求对方在3日内给予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告知后3日内对方无答复和补救措施,从次月起违约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费用的比例从次月起增加1个百分点/次,非违约方减少1个百分点/次(如公共费用,违约方承担51%,非违约方承担49%)

五、 争议处理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也可以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院进行诉讼。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者诉讼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六、 条款的完整性

男女双方均承认,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并同意:本协议为双方关于夫妻经济AA制的全部记载,并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协议加以变更。协议附件是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 协议的修改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八、 意外处理

(一) 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现意外事

件等特殊情况,另一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待事件处理妥善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二) 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对协议履行的延误或者无

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九、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 篇9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当事人各方的充分协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否则,在法律上无效。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经济合同的种类。

经济合同的种类较多,按书面形式划分,可分为条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条款结合式;按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内容划分,可分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10类,每类中还可以分为几小类,下面把这10类合同分别加以介绍:

1、购销合同。

这是供方将产品、商品用期货形式出售或调拨给需方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供应合同、采购合同、购销结合与协作调剂合同等。

2、加工承揽合同。

这是供方根据需方的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订货合同、修缮合同等。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这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

4、货物运输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为委托铁路、公路、海洋航运、内河航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部门运送货物而签订的合同。

5、供用电合同。

这是生产单位与电力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力合同。供电方只能是供电局,用电方必须是经审批下达电力分配计划中规定的生产企业单位。

6、仓储保管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物资等部门与仓储保管部门之间签订的材料、设备、产品或商品等物资的储存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资提供给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报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这是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在生产过程和商品流转过程中,因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要,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借贷现金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合同。

10、科技协作合同。

这是科研单位之间或科研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协同完成某项科研项目、技术革新项目、产品研制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试制合同、成果推广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

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这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货币、工程项目、劳务或脑力劳动的成果等。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指标的计量,如产品的数量、借款和金额等:质量是指标的特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等。

3、价款或酬金。

这是指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对方所支付的代价。价款或酬金是以货币数量来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缔约者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的时间界限。履行地点是指交货、提货的场所。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方式有时间方式和行为方式。时间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还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为方式是指交付标的物的方法,常见的有送货、提货、代运等。

5、包装和验收方法。

要具体写明包装标准和验收方法,如果因包装不合格或发生损坏、丢失,引起纠纷,则能明确责任。

6、违约责任。

这是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制裁措施,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和赔偿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条款。

这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具体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经济合同 篇10

甲方: XX中学

乙方: XX果品商店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现就乙方租用甲方名下教室一事签署如下协议:

一、租赁时间:协议成功签订之日起为期两个月,至8月30日止,日期截止时必须归还。

二、租赁地点:甲方名下教学楼底层教室,共两间。

三、租赁方经营项目约定:甲方将上述场地租借给乙方作为西瓜堆放地使用。

四、租金约定:每月3000元(叁仟元整)。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按实际用量缴纳给甲方。

五、押金协定:乙方办理租用手续时须交纳租借押金1000元(壹仟元整)。乙方因损坏公物或未缴水电费时,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

六、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约定:

(一)甲方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将指定教室租用给乙方,并提供有关门锁钥匙,保证乙方在租用期间,教室出入畅通无阻。

(二)甲方严格按《校园暑假安全保障办法》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进出校门必须凭有效证件交门卫查验,方可入校。

(三)在租用时间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教室的使用权。如遇到乙方阻挠,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

七、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约定: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校园暑假安全保障办法》。

(二)乙方按照双方协商规定时间使用指定教室,周一至周日的使用时间为每天07:00-23:00。

(三)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讲究环境保护,并做好相关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物品养护。乙方不准随意进入指定教室外的其他教室,更不准使用或破坏其他未经许可使用的教学设备。

(四)乙方在教室内不得举办任何约定经营项目外的其他活动。

(五)在甲方提供的'指定教室内,除搬去课桌椅外,其余教室设备如黑板、日光灯、电风扇、扩音器等固定设备均完好未撤。乙方对教室的设施设备要爱护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数额由甲方按市场价确定。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教室转借或转让、转租他人使用。如甲方发现乙方将教室转借、转让或转租,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乙方使用教室并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七)如遇甲方教育教学等工作与租用教室使用时间发生冲突,甲方将通知租用方对租用时间作适当调整,乙方原则上应积极配合。

八、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的效力。

九、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XX中学 代理人签字(捺印):

乙方签章: XX果品商店 代理人签字(捺印):

二○一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