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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加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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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机关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机关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占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

第四条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加点。

第五条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员工自行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时间外延点工作的,不按加班对待。

第三章加班程序

第六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部门考勤人员应按月收取《加班申请单》并在考勤表中记录,次月5日前随同考勤表报人事部。

第七条公司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八条机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办公室编制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作为《加班申请单》。法定节假日实际到岗值班的员工按加班对待,不需到岗的带班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不按加班对待。

第九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享有加班待遇。

第四章加班待遇

第十条员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按日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平时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加班的,部门也可在当年内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补休时间视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资的不再补休。

第十三条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五章附则

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