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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中加强法律意识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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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中加强法律意识的体会

精神科护理中加强法律意识的体会

1 保护性约束和隔离问题

《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精神科护士对有严重伤害、破坏或自杀行为的患者绝不能放任不管,其后果将非常严重,采取约束和隔离措施是必须的,迫不得已的。但必须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和委托。临时去获取这种知情同意显然不可行,应在患者入院时给患者监护人讲明理由,签订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约束和隔离措施的知情同意委托书。《条例》规定保护性安全措施“应当由执业医师决定。”护士应近医嘱执行,不得越权任意施行。在采取安全措施时要给患者说明理由,尽可能争取患者的理解和合作。同时要按保护性约束和隔离的护理操作规程正确实施,确保患者和他人的安全。患者病情一旦稳定,立即解除约束和隔离。事后在护理记录和交班报告中记录实施经过,充分反映采取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明白,保护性安全措施尽管是医疗和安全所必须,但毕竟侵犯了患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患者的心灵伤害甚大,很多患者长久耿耿于怀,甚至引发患者的报复。所以,这种安全措施要依法施行,慎之又慎。

2 意外伤害事件

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攻击、毁损事件不可完全避免,不少患者是防不胜防。关键是这种意外事件医院管理有无过错,医护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民法通测》第160条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3]既往这类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或患者单位调解都能得到通情达理的解决,极少牵涉法律问题。医患关系的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现在面临的是依法执业,依法医疗。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过错,没有尽到职责,使患者受到了伤害,造成了不良后果,轻者要给予经济赔偿,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有时患者受了伤害,医护人员并无过错,也会长久陷入医疗纠纷之中。在临床护理中,要不断提高专业护理知识和技能,及早识别患者自杀自伤、攻击伤害行为的征兆,及早采取相应护理措施,防范于未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克尽职守提高到法律层面去认识和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