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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工管理制度

栏目: 保险 / 发布于: / 人气:2.18W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员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1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入个人帐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

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4

1、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酒店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有关保险。人力资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2)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酒店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3)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工作中,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

2、员工福利

(1)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分的延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措施使酒店人事政策的重要性愈加明显,它不仅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措施,也是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2)员工福利分为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福利,即员工在店工作期内的工作服、工作餐、培训等;个人福利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5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6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员工管理制度7

项目管理处员工之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1、养老保险:

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a)养老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养老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养老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a)失业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失业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失业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医疗保险:

是当人们因生病、受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特定的物质帮助,提供必须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保险制度。

a)医疗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医疗保险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形式;

c)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及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4、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保险制度。

a)工伤保险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含聘用工);

b)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给付,员工个人无须交纳。

5、生育保险:

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a)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公司女职工(含聘用工);

b)生育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给付,员工个人无须交纳。

6、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

6.1制定社会保险购买计划:

a)综合部经理依据保险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现状,制定本公司的社会保险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购买保险的法律依据;

——单位员工情况;

——购买险种建议;

——所需费用预算。

b)总经理审批:总经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对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现状签署购买意见:

——全部同意购买的,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同意购买部分保险的,需注明购买哪几种保险,然后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6.2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按照保险的要求,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综合部经理负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c)综合部经理负责联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d)综合部经理准备以下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

——保险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填写有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表格,并将单位证明和资料一并报社会保险公司确认。

6.3统计资料:

a)综合部文员依据员工每月变动情况统计〈代扣代缴明细表〉,内容包括:部门、姓名、性别、购买险种、单位缴款、员工缴款、小计等栏目。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费申报表〉;

b)综合部经理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名确认按正常程序办理;发现问题返还文员重新办理;

c)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保险计划审核后予以审批,由综合部经理按正常手续办理;

d)综合部文员将〈代扣代缴明细表〉、〈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两份,一份交财务部,一份存档,原件报保险公司。

6.4办理保险缴费申报:

综合部经理每月5日前,到保险经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报送以下表格由保险公司扣款。

a)〈保险费申报表〉;

b)〈代扣代缴明细表〉。

6.5费用扣缴:

a)综合部文员在员工每月工资表中扣除代扣代缴部分;

b)财务部依据〈员工工资表〉及〈保险费申报表〉,核对保险公的扣款(一般通过银行划拨):

——保险经办单位的扣款=员工保险交款+公司保险交款;

——扣款有误的报综合部复查;

——扣款无误的,将保险公司的开具的发票凭证予以报销(按〈费用报销标准作业规程〉办理)。

6.6社会保险费的转移:因员工离职、入职等原因引起的社会保险费转移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6.7社会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办理。

6.8资料保存:保险资料单独归档,长期保存。

6.9其他保险的申报与办理等程序按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其不同特点参照员工社会保险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