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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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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取消公务用车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具体详情参看正文。

公务用车新规定

【取消公务用车最新规定】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车辆 仅为满足基本公务出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用车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但近年来“车轮上的腐败”,一直备受公众指责。在近年来中央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中,公车消费占“三公”支出大头。据财政部2011年公布的数据,目前中国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在20%以上,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超过千亿元。

对于公车使用,曾有人调侃道:三分之一时间公用,三分之一时间领导私用,三分之一时间司机和他人私用。

此次政策明确,改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参加改革的人员范围确定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

同时,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取消公务用车拍卖收入进国库

取消的公务用车去向何方?《指导意见》明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求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近年来,先行改革的地方在公车拍卖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暗箱操作上。有的单位内部人员在拍卖时提前打招呼,甚至通过幕后操作使公车以极低价格落入有关系的人手中,或让公车变为曾经的使用人或司机所有。

拍卖过程中的甩卖和贱卖,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专家提出,实际操作中还要细化封存停驶、鉴定评估、集中处置等步骤,由鉴定评估机构评估基准价后,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低于基准价。

《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指出,实施拍卖的公车大多为中高档车,车况良好,大量二手车在短期内进入市场,会给租车、出租车行业和个人购车带来机遇。

失岗司勤人员主要内部安置

《指导意见》指出,大量公车取消后,各级党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强调,要以人为本,对因取消公车而失岗的司勤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主要采取内部安置的办法,用多种方式保障其能够继续就业。要做好相关司勤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发放、社保关系处理等工作,充分尊重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公车问题专家叶青表示,虽然相关人员数量不详,但肯定人数不少。这方面可供内部转岗的编制肯定不多,对其他有编制人员,应该多采取买断工龄退休的政策,其他合同制人员可以待合同到期后解聘。

【车改细则】

历经20年,公车改革终于迎来重大转折。本年内,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基本完成车改;司局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两个“车改文件”),明确了公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两个车改文件提出,

2014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应力争基本完成;

2015年底前,地方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基本完成;

2016年底,公车改革全面完成。

路线图主要包括取消、补贴、拍卖三环节:

取消,取消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补贴,各级党政机关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国家机关的补贴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拍卖,取消的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涉及国家安全、维稳、机要通信、处突等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保障的车辆,“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情况适当保留”。据其介绍,为确保本轮车改成功,两个车改文件提出了“六个不得”要求: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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