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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标车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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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浙江黄标车新规定

《意见》表示,全省注册登记的新车或转入二手车须达到浙江省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规定,重型燃气车和轻型汽油车已经分别在2011年1月1日、7月1日实施国Ⅳ标准。而从今年7月1日开始,重型汽油车、柴油车也将开始实施国Ⅳ标准。转入浙江省的二手车与新车将同步实施统一排放标准。

同时,浙江省还会实施机动车排气实施环保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而被抽测不达标的车辆需到环保定期检测站进行复检,复检不达标车辆需维修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意见》指出,要严格实施“黄标车”(高污染排放车辆)区域限行制度和车辆淘汰报废制度。通过鼓励城市公交实施“油改气”车型,积极采用经济补偿等激励措施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及“黄标车”方式,全省力争每年淘汰“黄标车”15万辆以上,尤其要加大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力度。到2014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5年底,“黄标车”全部淘汰。

Tags:黄标车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