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1.3 本规定适用企业相关部室.冷冻分厂及其有关班组。
2、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2.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2.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4.4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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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转自第一公文网:]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